“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违法遭罚20万元 信贷档案缺失”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7日 银保监会官网今日发布的2份内蒙古银保监局行政处罚新闻公布表(内银保监处罚决定字〔〕41号、43号)显示,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未严格执行信用档案管理规定,信用档案不足。 因为违反的事项直接释放负责人。
年11月3日,内蒙古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对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处以20万元罚款。
年12月9日,内蒙古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48条第(2)款,警告解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
银行领域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领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银领域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银领域监管规定的,银领域监管机构除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二)银领域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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