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财险湖北分企业违法遭罚 编制虚假资料”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9日 根据昨天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发布的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处罚决定字〔〕53号),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湖北分企业(以下简称“中煤财险湖北分企业”)违法制作虚假资料。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3月,中煤财险湖北分企业以12项新闻技术服务费的名义向新闻咨询服务企业支付虚列费用151.44万元,这笔钱实际用于其他费用支出。 时任煤炭财险湖北分企业总经理的李强参与违法行为的决定和具体实施,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湖北银保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决定对中煤财险湖北分企业给予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170条,警告李强,决定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煤财险是山西省首家总部设在太原的全国性财产保险法人机构,成立于2008年10月,注册资本9亿元,经营范围涵盖财产损失保险、责任险、农业保险等,经营区域为山西、河北、山东、河南、陕西、四川、安徽、安徽。 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企业成为中煤财险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44.44% 。 山西省财政厅持有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企业100%的股份。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企业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交有关报告、报告、文件和资料。 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相关报告、报告、文件和资料应当如实记录保险业务的若干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制作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报告、文件、资料。 (二)拒绝或者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规定采用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七十条、保险企业、保险资产管理企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本机构给予处罚外,还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情节严重的,取消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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