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山新棠投资收警示函 举牌三夫户外未及时报告和公告”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9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近日发布决定,对上海春山新棠投资管理有限企业发布警示状行政监管措施。
据悉,该企业管理的“春山新棠事件驱动型私募基金”和“春山新棠稳健增长型私募基金6号”在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增资5%时停止交易,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增资5.64%进行公告。 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北京监管局对该企业采取发布警告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上海春山新棠投资管理有限企业成立于年05月15日,法定代表人为易伟。 股东为易伟、杨锐,两人持股比例为70%和30%。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为者享有权益的股票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的 5%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制作权益变动报告, 在上述期限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权权益变动活动中的新闻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相关义务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发布监管谈话,责令暂停收购或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 修改前,相关情况披露义务人不得对所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是原文。
关于采取对上海春山新棠投资管理有限企业发布警告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第171号
上海春山新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贵企业管理的“春山新棠事件驱动型私募投资基金”和“春山新棠稳健增长型私募基金6号”在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增资5%时停止交易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增资至5.64%进行公告。 你的企业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采取对你方发出警告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你的企业要认真及时地履行新闻披露义务,确保新闻披露复印件真实、准确、完整。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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