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德兴农商行违法遭罚71万 个体花费贷款用于购房”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3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天发布的上饶监督管理分局行政处罚新闻公布表(饶银保监处罚决定字〔〕27-29号)显示,江西德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消费贷款用于购买,贷款给不符合借款主体资格的借款人
王宝英对江西德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为购房贷款的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齐春华向江西德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借款主体资格的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对月末时的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中国银保监会上饶监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江西省德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7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警告王宝英、齐春华。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咨询,江西德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企业成立于2006年12月6日,注册资本为3.14亿元,上饶市鼎峰贸易有限企业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8.11%。 周勇是上饶市鼎峰贸易有限企业的大股东,持股比例为60%。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领域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层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现场以外的监督管理或者现场检查;
(三)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告、报告等文件、资料;
(四)未按规定进行新闻公开;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领域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银领域监督管理规定的,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领域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以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定期限为终身任职资格,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规定一定期限,禁止终身在银领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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