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台办法对市场化租赁住房建设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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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5-17 0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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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信息港南京9月23日电(记者 沈汝发)南京市近日发布《南京市市场化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场化租赁住房建成后,不得分割转让、不准分割抵押,变更租赁用途或
市场化租赁住宅是指市场化运营、企事业单位投资、用于租赁的新建或改建住宅,不包括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宅、廉租住宅等租赁住宅。
管理办法是,确定南京市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批准,将园区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从原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提高到15%,建设集体宿舍、职工宿舍,出租给小区职工
另外,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实施主体基本上是有项目的城镇和村庄的集体经济组织。 规定,在明确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前,大致要征得拟占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的同意,由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实施并自主运营。
南京市确定,市房地产部门建设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用于租赁住房业务办理、新闻统计和权属核定、市场监测等。 租赁住房项目统一纳入平台管理,办理租赁合同签字、备案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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