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通知: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教学人员要有良好道德和相应资质”
记者30日从教育部获悉,为进一步推动校外培训机构健康规范有序快速发展,教育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日前联合发布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的通知。
通知指出,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依法取得公司法人资格,从事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活动的外商投资公司,其校长或者第一行政负责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任职规定。 外资语言培训机构要自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反复确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比较教师队伍资质问题,根据通知要求,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聘用的外籍教育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信用记录,并具备符合语言教育优势的相关国际语言教育资质认证,取得相应的外国工作人员许可证。 聘用的中国籍教育者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和相应的培训资格。
通知指出,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标准申请学校办学许可,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法人登记,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开展在线培训时,按照在线培训的相关规定进行。 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实行土地化管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批准、颁发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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