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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管理法草案三审 疫苗犯罪拟确定从重追责”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6-04 06:24:04 浏览:

疫苗管理法草案将于25日提请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这是疫苗管理法草案,第三次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 此次,草案三审稿违反本法规定,确定构成犯罪,依法重新追究刑事责任。 对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者,规定行政拘留的处罚也增加了。

此外,草案三审稿对生产销售的疫苗是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责任单位和负责人的罚款处罚力度。 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为假药,违法生产、销售疫苗商品价值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比以往草案第二审稿规定的“15倍以上30倍以下”处罚有了很大提高。 生产、销售的疫苗质量低劣,草案三审稿规定并科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商品价值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比草案二审稿规定的“10倍以上20倍以下”处罚也有所提高。

据悉,疫苗管理法草案三评述、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疫苗生产委托、疫苗新闻发布等文案完善。

迄今为止,疫苗管理法草案第二审提出,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 只有不能排除接种疫苗的异常反应时,才应当给予补偿。 在草案第二轮审查中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一些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不能排除”意味着补偿条件更具包容性,但它们属于“不能排除”的范围,需要进一步确定。

草案三审查进一步决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范围进行目录管理,并根据现实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另外,补偿目录的范围、标准、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草案三评论中还写道:“预防接种的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必须及时、便民、合理。”

另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允许药品生产,但疫苗等特殊药品除外。 此前审议的疫苗管理法草案也规定,疫苗上市许可者必须具备疫苗生产能力,不得委托生产。 但在实践中,疫苗的生产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也就是说,一条生产线只能生产一种疫苗。 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三审稿对此进行了修改,确认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具有疫苗生产能力需要委托生产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记者 梁倩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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