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崇左分行两宗违规遭罚 未按规定报送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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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3-31 12: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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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崇左汇检验处罚〔〕2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601988.sh )崇左分行已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8条第(1)款和第(2)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崇左市中心分局责令改正、警告,处以5万元人民币罚款。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机关处以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二)未按规定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等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开具比较有效的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不真实;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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