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咸宁分行违法遭罚30万元 管理不尽职致资金被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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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3-31 16: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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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日 根据昨天银保监会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新闻公布表(鄂银保监处罚决定字〔〕45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支行存在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入后进行管理、资金被挪用的违法违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46条第(5)款,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处以其罚款3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领域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层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现场以外的监督管理或者现场检查;
(三)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告、报告等文件、资料;
(四)未按规定进行新闻公开;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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