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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网购纠纷大数据:超一成涉海淘”

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01 08:00:02 浏览: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专题报告。 数据显示,从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接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9万起。 其中,食品类纠纷占45.65%,近半数,11.37%的纠纷案件涉及海淘和进口商品。

从整体来看,2019年以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波动趋势,2019年同比激增近三成。 其中,年新增收入1.33万件,年新增收入1.21万件,比上年下降. 02%。 2019年的新收入比上年增长28.93%,为1.56万件。 但是,由于网上零售总额在-2019年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因此这个“每亿元的零售额纠纷案件量”先减少后有波动的趋势。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三成纠纷涉及食品安全问题,22.56%的纠纷案件认为卖方销售存在虚假推广和其他欺诈行为,21.65%的纠纷案件缺乏商品所需的标签标识,9.15%的纠纷为假冒伪劣产品

有趣的是,据报告,约11.37%的纠纷案件涉及海淘或进口商品。 据海关统计,2019年全年中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额为918.1亿元,同比增长16.9%。 随着海淘的普及,该模式下合同纠纷所占的比例也在上升。 根据北京四中院今年6月发布的报告,食品、药品类案件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所占比例超过70%,其中涉及进口食品的案件超过50%。

2019年3月,冯某在某平台自营购买“德国鱼子酱蛋白粉”,支付588元。 吃了一个月左右,与事件相关的商品容器里有虫子。 冯某向法院投诉平台,告知平台返还价款588元,赔偿10倍价款损失5880元。

法院认为,一个平台是案件涉及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境内提供者,是跨境电子商务个人报关服务的提供者,属于顾客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和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作为经营者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质量保证义务。 法院的判决支持原告的需要。

“海淘进口商品的来源很难搞清楚,哪怕只是一点点,海淘卖家也无法确定相关商品的原始来源,无法掌握正品的商品鉴别能力。 其次,海淘目前仍是自然人的卖家,其身份在各大电子商务平台注册的新闻尚未完全公开,但基于平台与卖家之间的协议关系,平台通常会主动或根据申请完整的新闻。 许多案件需要维权方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调查或起诉迫使平台提供,扩大维权价格和消费周期,增加整体维权难度。 此外,海淘卖家大多在海外,在中国提起相关诉讼,面临管辖、配送等诸多实际问题,维权价格和难度比国内买卖合同大得多。 ”。 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告诉北京商报记者。

此外,孙志峰认为,海淘商品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有一定的冲突或分歧。 例如,进口食品必须打上规范的中文标签。 如果不加规范或者不加规范的话,按照《食品安全法》148条的规定要求赔偿10倍,但是基于海淘商品的特殊渠道,获得规范的中文标签的可能性很低,所以这些行为是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司法实践也不一样。

北京商报记者就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身份认定问题观察到,商务部等6个部门于年11月28日联合下发文件,对跨境电子商务实施较为有效的监管。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商品质量问题了解的判定,《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购买食品,应当检查供应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说明,建立食品进货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持有相关证明。 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跨境处理相关维权问题,必须确定EC平台的相关责任义务。 跨境EC平台承担跨境维权信息表达的协调义务,必须建立在线纠纷处理机制,解决海淘纠纷。 该机制有助于通过视频谈判等方法克服时间、空之间、语言等障碍,通过中间人的撮合,避免漫长的诉讼程序,维护顾客权益。 ”。 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文明告诉北京商报记者。

陈文明还建议,中国应尽快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产品责任法适用公约》、联合国《顾客保护标准》等相关国际公约,及时修改国内立法,适当提高侵害顾客权益的赔偿标准,使“海淘族”成为国内外的双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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