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征求意见期满 个体新闻保护怎样防“内鬼””
圆通“内鬼”与不法分子勾结,泄露40万条个人新闻,舆论哗然,也再次点燃了社会关于保护个人新闻的不安。 碰巧的是,11月19日是《个人新闻保护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这也是第一部专门保护个人新闻的法律。 11月18日,国家邮政局表示:“一直非常重视个人新闻保护。 对新闻泄露等问题的态度始终非常确定,是以此前发表的政策、表现为基础的。”
圆通“内鬼”并不是侵权孤例。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个人新闻侵权事件屡被禁止。 业内指出,在大数据红利时代,个人新闻无法得到保护,但真正平衡公司与个人权益的天平不仅需要更为实践的法律依据,还需要“个人新闻”的确定和划分,公司方面进行整改也不仅仅是一个故事。
当事人很难知道
根据圆通发布的消息,今年7月底,企业总部实时运行的风控系统监测到圆通快递河北省区下属加盟网站有2个非该网站的运单新闻异常查询,评价为明显异常操作。 多项调查显示,加盟店个别员工涉嫌与外部不法分子勾结,利用员工账户和第三方非法工具窃取运单新闻,导致新闻外泄。 目前,相关嫌疑人已于9月被捕。
其实,圆通这次泄密不是初犯。 年10月,某媒体在近100万条圆通快递单个新闻网上购买,单号数据全天候滚动更新。 年7月-2019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使用爬虫软件从圆通企业网站非法窃取企业快件新闻,获利100万元。
回首往事只会在管中窥豹。 随着网络时代大数据的普及,近年来个人新闻侵权事件也以几何倍数增加。 年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布了数据,据不完全统计,过去15年朝阳法院共受理公民个人新闻民事侵权案件74起,其中近5年来全年案件总量38起,达到51.4%。 10月26日,工业新闻化部向社会通报了131家侵害顾客权益行为app公司名单,部分软件违规收集采用个人新闻。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律师指出,从目前侵权的例子来看,在媒体曝光之前,作为新闻解决者没有及时履行新闻侵权后的告知义务,这也隐含着对未来的隐患。 “如果圆通事件没有向媒体公开,受害者如何能及时知道自己的新闻被出售或被披露? ”请考虑一下。 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表示,智能时代保护个人新闻安全的最大难点是识别和举证,公司具有技术特点,个人普遍缺乏相应的技术知识和识别能力,因此双方处于不对称的情况,个人举证和侵权论证更是无从谈起
但是,无论是年事已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还是目前公开征求意见的《个人新闻保护法(草案)》,都要确定个人新闻解决者的告知义务。 其中,根据《个人新闻保护法(草案)》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个人新闻解决者发现个人新闻泄露的,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通知履行个人新闻保护责任的部门和个人。 通知副本应包括泄漏的原因、可能出现的危害、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可采取的减轻危害的措施以及个人新闻解决方案的联系方式。
但是,从实际履行义务情况看,个人新闻泄露后,新闻解决者通常会主动通知被害人和相关部门,不能证明可能发生的权益损害的,监管部门也不处罚,刑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规定向他人销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新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但是,关于如何定义受害者的损失也有问题。 ”。 宁人律师事务所金融科技委员会副主任马军说。
提倡“先保护后再利用”
“其实,我们并不是不能对侵害个人新闻的事件服从。 ”孙志峰指出。 例如,《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确定个人新闻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录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新闻,不得非法买卖、提供、公开他人个人新闻。 《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中也有保护个人新闻的专门条款《刑法》将严重侵害公民个人新闻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给予严惩的民法典将个人新闻作为人格权项下的新人格好处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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