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8宗违法遭罚3920万 重庆一支行长遭终身禁业”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31日 据银保监会网站发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新闻公布表(银保监处罚决定字〔〕32号-35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601939.sh
(一)内控管理不到位,分行原负责人私自为同业违规投资提供担保,并发生事件;
(二)资产管理资金违反房地产进行投资,用于支付或置换土地出让金和提供土地储备融资;
(3)逆流程展开业务操作
(四)本行理财产品之间风险隔离不充分;
(五)未能进行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的风险隔离;
(六)个人理财资金违规投资;
(七)违规为理财产品提供隐性担保;
(八)同业投资违约获得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建设银行罚款共计3920万元。
张杰时的建设银行重庆中山路支行行长保证,建设银行重庆中山路支行将利用伪造授信文件违规。 利用未发行的违反保本理财产品提供担保的2件违法违规事实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此作出了终身禁止从事银领域的行政处罚决定。
张希时任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副行长表示,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未能比较有效地确保同业业务规范的运行,管理不善,所辖建设银行重庆中山路支行发生了同业业务严重违法违规事件。 对未能比较有效识别风险、监督失职多次查处但监管发现问题未能纠正的3起违法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结合其警告,处以罚款5万元。
蔡莉时担任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对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未能比较有效地确保同业业务规范的运行,管理不善,在所辖建设银行重庆中山路支行发生了同业业务严重违法违规事件。 对未能比较有效识别风险、监督失职多次查处但监管发现问题未能纠正的3起违法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21条、第48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结合其警告,处以罚款5万元。
今天,建设银行的股价略有下跌。 截至今天,建行收盘6.20元,跌幅0.16%,交易额7.70亿元,换手率1.29%。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领域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关也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项规定的慎重经营规则。 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亏损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副本。 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审慎的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领域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层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现场以外的监督管理或者现场检查;
(三)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告、报告等文件、资料;
(四)未按规定进行新闻公开;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领域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银领域监督管理规定的,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领域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以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定期限为终身任职资格,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规定一定期限,禁止终身在银领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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