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12个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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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4-14 06: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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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公司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 公告指出,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六稳”工作、“六保”任务的部署要求,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的快速发展,海关总署对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的公司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
公告称,在现有试点海关的基础上,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家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监管试点,有关试点工作若干事项按照海关公告年第75号
本公告自每年9月1日起施行。 (栗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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