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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原大连春柳支行4宗违法违规 三人遭警告”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18 07:18:02 浏览: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3日 银保监会网站今天发布的大连银保监局行政处罚新闻公布表(大银保监处罚决定字〔2019〕125号、149号、174号)显示,建设银行原大连春柳支行在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前的调查不可靠,

傅强对建设银行原大连春柳支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前无法查处或贷款后无法管理等违规行为直接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发出了其警告。

邱石对建设银行原大连春柳支行违规发放贷款直接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发出了其警告。

张文发对建设银行原大连春柳支行贷款三查不履行职责、融资背景不真实、实际用途与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不一致、以及隐瞒违规续贷真实质量等违规行为直接承担管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发出了其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领域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银领域监督管理规定的,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领域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以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定期限为终身任职资格,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规定一定期限,禁止终身在银领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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