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租赁市场迎强监管:严禁“长收短付””
2月2日,北京市住建委、北京银保监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本市房屋租赁公司经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了租赁公寓类公司的监管措施。
《通知》限制租赁公司的“资金池”,严禁“长收短付”,确定房屋租赁公司预付给承租人的租金金额大致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收取租金的周期必须一致 收到的押金数额一个月不得超过租金。
另外,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小额贷款企业等机构不得将承租人申请的“租赁贷款”资金支付给房屋租赁公司。
新适用于房屋租赁公司分散租赁他人住宅,出租给出租人居住,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活动,即“长租公寓”。 据悉,该《通知》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迄今为止签订的合同将继续履行。
中指研究院调查事业部研究副总监战雪表示,北京此次政策措施确定打破了高风险经营模式。 与其他城市通常采用的监管租赁措施相比,这次的政策手段更为严厉。
中原地产首席分解师张大伟认为,北京新政是有史以来最严格的租赁公寓政策,没有资金池,没有租赁期的失误就没有暴雷的可能性,如果北京控制并严格执行根本问题,这个领域将会发生变化。
张大伟表示,北京的监管新政策要求限制租赁公司“资金池”,严禁“长收短付”,不允许租金3个月以上,这表明这类租赁公司几乎失去了挪用资金池的可能性。
《通知》规定,房屋租赁公司预付给承租人的租金金额大致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收取租金支付的周期应当一致。 另外,房屋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应当由北京房地产中介领域协会建立的专用账户托管,收取的押金数额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
房屋租赁公司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北京房地产中介领域协会退还押金,北京房地产中介领域协会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押金的本金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承租人。
另外,此次新增实施后,更值得有效地防止此前“不降价解约、装修家具费用5万美元”等租赁纠纷的发生。
《通知》提出,房屋租赁公司出资装修租赁房屋的,应当征得房屋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房屋租赁公司事先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方责任,不得强制收取装修费用。
(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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