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露”商标归属争议 “隐形”14年的合同被翻出”
报纸在2001年的合同中被强制分割了“露露”商标南北市场的采用权,目前双方多次对薄公堂。
为深入了解“露露”商标归属问题,《证券日报》记者赶到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露露”)、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露露南方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汕头露露”)、香港飞达、霖集团(以下简称“汕头露露”)。
备忘录》的比较有效性受到质疑,被指出存在同业竞争
审判一开始,四方交换了这次开庭的补充证据。 据悉,此次审判仍围绕《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的比较有效性进行审查。
汕头俄方证据表明,《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允许汕头露露永久采用“露露”商标和专利,永久禁止承德露露经营南方八省市场,永远禁止承德露露生产经营利乐包装杏仁露。
不过,承德露露代理律师表示,承德露露此前并不知道上述合同的存在,但截至去年2月,该《隐形合同》历经14年,在承德露融资尽职调查中发现了《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的存在。
然后,承德露露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表示:“独家经营露杏仁露,排他性地采用‘露露’商标和专利是承德露露的基本上市条件。”
《备忘录》签署时间为2001年12月27日,当时承德露露上市4年,该合同的签订代表汕头露露可以同行竞争”,承德露代理律师表示,《备忘录》违背了招行证书的公开承诺,从根本上改变了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投资,
据了解,承德露露于1997年上市,原露露集团作为发起人在招股证书中公开自身及关联企业不得存在与上市公司竞争的行为,与上市公司签订了排他性商标和专利许可合同。
“真伪”合同要挖掘激烈争论的真实性还需要鉴定
据悉,在一审中的第三次开庭中,承德露露提交的证据未被法院采用,此次二审中承德露露重新提交了补充证据。
关于此次补充证据,承德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补充备忘录》很可能是2006年以后伪造的,签订日期不是其标示的200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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