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宜昌违规遭罚 未按规定为代理人发执业证书”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4日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发布的宜昌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银保监处罚决定字〔〕15日)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企业(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宜昌市分企业”)中,
人保财险宜昌市各企业个人代理人执业登记由该企业销售管理部负责,年本部门通过保险中介监管新闻系统向个人代理人办理执业登记,未向个人代理人颁发《保险销售员工执业证书》。
上述违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工作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年第2号)第13条的规定。 根据《保险销售人员工作监督管理办法》(保监会令年第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宜昌银行保险分局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企业发出警告,决定并处罚金3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国经济网记者的咨询,人保财险宜昌市的分企业于1999年6月28日成立。
《保险销售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保监会令年第2号)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企业、保险代理机构取得资格证书,为没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督管理新闻系统(以下简称新闻系统)进行执行登记,并
登记事项变更的,保险企业、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通过新闻系统进行变更,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换执业证书。
《保险销售人员工作监督管理办法》(保监会令年第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企业、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至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为违法所得的两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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