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抢红包要缴税了:公司要收 个体可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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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公司网络红包还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 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公告,调整税法年撰改前部分“杂项收入”基础上的征税项目,确定网络红包等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税。 公告称,网络红包纳入礼品范围,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并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但是,并不是所有网上抢的红包都需要交税。 此次调整仅限于公司向个人发放的具有当选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相互赠送的网络红包。
公司以“偶然所得”纳税
近年来,网络红包成为常见的营销方法。 许多企业分发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一点点的平台也用红包刺激客户再次利用。 除此之外,由于操作方便,很多公司用网络红包汇款。 此外,还有用红包发工资的公司。
年春节微信红包首次亮相以来,抢红包风潮愈演愈烈,吸引了多家公司的“入局”。 现在,“抢红包”成为佳节必备。 随着人们新的支付习性的培养,移动支付市场也在迅速发展。
公告称,公司在业务推广、广告等活动中,向本公司以外的个体随机赠送礼物(含网络红包),或在年会、座谈会、庆祝会、其他活动中向本公司以外的个体赠送礼物,个人获得的礼物 但是,公司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信用性质的费用券、代金券、抵押券、优惠券等礼物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原“杂项收入”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质,公告将其调整为“偶然收入”项目征税,税率为20%,与原“杂项收入”税率相同,纳税人税负不变
不征收商品折扣
此次规定中列举了几个例外:具有销售折扣或信用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需要交税的网络红包只包括公司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相互赠送的网络红包。
专家拆解表示,某商家在EC平台进行宣传活动时,通过app (应用)向客户发放10万元红包,并根据规定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发放网络红包的公司。 因此,商家发行的10万元红包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是商家承担税费,10万元返还税前金额12.5万元,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2.5万元,商家实际发放红包10万元。 二是广大客户承担税费,商家代扣代缴税费2万元,税后发放8万元红包。
根据规定,天猫、京东等EC平台在“双11”、“618”期间推出的满减活动,是个人购买该公司的商品和服务,达到一定额度后由公司返还,由公司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
堵塞逃税的漏洞
对公司发行的网络红包征税是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堵塞避税缺口的必然措施。 但是到目前为止,由于缺乏确定的认定,是否应该纳税这种公司的红包还在争论中。 有呼声认为公司红包不利于税收公平和收入公平,有可能为公司避税开脱。
事实上,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其中,确定了网络红包的收税问题,规定公司红包需要收税,个人之间相互发放的红包不需要收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从性质上看,公司发行的网络红包是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方式。 因此,网络红包的应税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是公司颁发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体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随着使用网络红包的场景越来越多,如何进行税收监管? 成为大难题。 专家表示,发放、接收红包在技术上有痕迹,但发放红包的目的难以控制,这些需要在制度上、法律上严格相关规定。 通过加强网络红包监管,使逃税漏税和利益输送无处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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