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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顾人工智能应用和隐私保护 确保安全可信可控”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5-30 23:36:02 浏览:

作为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推动力,人工智能正在深刻影响社会生活,改变着快速发展的格局。 而且,人工智能就像“双刃剑”一样,如果应用不当,有可能会带来隐私泄露的伦理风险。 如何在人工智能的应用中兼顾隐私保护,确保安全、可靠、可控,是亟待关注的伦理课题。

人工智能的应用存在隐私泄露的伦理风险。 人工智能的应用需要大量的个人新闻数据作为支撑。 数据是人工智能的基础,由于大数据的采用、计算力的提高和算法的突破,人工智能得到了高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呈现出深度学习、跨境融合、人机协同、群智开放、自主操作等新特点。 人工智能越是“智能”,越需要获取、保存、拆解越多的个人新闻数据。 可以说,大新闻数据是人工智能反复升级不可缺少的“粮食”。 获取和解决大量的新闻数据,必须避免涉及个人隐私保护这一重要的伦理问题。 当今,各类数据新闻收集总是无处不在,大部分人都被置于数字化空之间,个人隐私是个人身份新闻数据、网络行为轨迹数据、数据解决的首选 预计在不远的将来,更多的人工智能产品将走进千家万户,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并可以轻松获取个人隐私的数据新闻。 根据得到的数据新闻,基于越来越强大的数据集成、解决能力,人工智能技术可以为顾客提供准确的“图像”,其中蕴藏着不容忽视的隐私泄露风险。 如果人工智能的应用没有得到合理的管制,人类就会陷入隐私“裸奔”的不自然状况,产生严重的伦理风险。

“兼顾人工智能应用和隐私保护 确保安全可信可控”

人工智能的应用和隐私保护是不可兼得的。 虽然人工智能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隐私泄露的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与隐私保护之间存在绝对的对立关系。 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的应用不应以泄露隐私为代价。 隐私不可侵犯,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 有效地保护隐私有助于维护人格尊严,保持心情舒畅,促进人的全面快速发展。 人工智能技术无论发展多么迅速,发展到什么程度,归根结底都是为了辅助人、服务人,为招聘者提供便利,不能成为随意损害人格权利,恶意泄露个人隐私的工具。 这是人工智能应用必须扎实的底线,否则人工智能技术将失去价值,难以走远。 另一方面,由于存在隐私泄露的伦理风险,不能推迟或放弃人工智能的应用。 目前,人工智能的应用受到世界主要国家的高度重视,被认为是科技创新的下一个“超级风口”,具有外溢推进性强的“癌症”效应。 在某种程度上,谁掌握了人工智能技术,谁就掌握了未来。 加快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是我国快速发展必须牢牢拉动的宝贵机会 我们必须更有效地防范伦理风险,同时加快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 事实上,人工智能的应用与个人隐私保护有着截然不同的关系,可以通过多种手段从伦理层面准确引导人工智能的应用,将隐私泄露的风险降到最低。 作为新技术,人工智能本身没有善恶、对错之分,关键是招聘者能否在符合伦理规范的基础上正当应用。 隐私泄露现象是人工智能应用不当造成的,从深层看多为利益驱动的结果。 所以,隐私泄露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技术层面的问题。 另外,也不能归咎于人工智能。

“兼顾人工智能应用和隐私保护 确保安全可信可控”

推进人工智能应用加强隐私保护。 习大大同志强调,必须加强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潜在风险研究判断和防范,维护人民利益和国家安全,确保人工智能的安全、可靠、可控。 在人工智能应用中加强隐私保护,需要加强人工智能应用的风险研究判断和防范,综合运用技术创新、伦理规范、法律制度等手段方法,防止其“野蛮生长”,在符合伦理规范的基础上确保人工智能健康快速发展。 技术方面,为了加快隐私保护安全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将客户的隐私保护诉求纳入人工智能系统设计,最大限度地保护隐私成为系统的缺省规则。 从伦理上讲,需要对保护个人隐私进行粗略的探索和确立。 2019年6月17日,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管理专业委员会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管理大纲——负责快速发展的人工智能》,要求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充分保障个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人工智能工作人员要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自律,规范技术应用的标准、流程、做法,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 在法律层面上,要加快制定加强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隐私保护法体系还不能完全适应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诉求,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进一步加强隐私保护,制定了条件成熟时保护人工智能应用中公民隐私的法律条文细则,充分保障了人工智能应用中公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必须严格规范人工智能应用中的个人新闻收集、记忆、解决、录用等流程,反对窃取、篡改、其他非法收集利用个人新闻的行为。

“兼顾人工智能应用和隐私保护 确保安全可信可控”

(作者是南京艺术学院教授、江苏省伦理学会执行会长)

人民日报( 2019年07月12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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