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是否需要纳税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文确定”
财政部网站25日公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个人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项目的公告》,确定了提供担保收入、不动产赠与收入等相关收入的所得税适用政策。 向个人或者他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赠与人无偿领取房屋所得的赠与收入,并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下列情形的,不向当事人双方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子、兄弟姐妹。 房屋产权所有人向负有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者或者赡养者无偿赠与房屋产权的房屋产权全部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遗赠人。
公告还规定,公司在业务推广、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公司以外的个体赠送礼物(含网络红包,下同),以及公司在年会、座谈会、庆祝会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公司以外的个体赠送礼物,由个体获得 但是,公司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扣性质的费用券、代金券、抵押券、优惠券等除外。
另外,个人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中,25%的部分免税,剩下的75%的部分按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个人购税缴纳养老保险
据说在个人所得税法的年撰修改前,我国的所得税征收中有10个项目是根据“其他所得”征收的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杂项收入”项目被废止,需要按照原税法的“杂项收入”项目征税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相应的调整。 为此,为落实新税法,公告对原税法“杂项收入”项目中征税的相关收入调整适用的应税收入项目,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指出,原“杂项收入”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质,公告将其调整为“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杂项收入”税率相同,纳税人税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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