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药网上销售有条件放开 市场重新分“蛋糕””
处方药的在线销售“大门”将打开。
11月1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行为,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征稿)》(以下称《意见稿》),现
与上次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引人注目的突破是,“有条件地开放”了网络处方药的销售,明确地界定了一些模糊的地区。
多位业内人士对证券时报e企业记者表示,采取这种管理方法,有助于规范网络药品销售行为,推动企业品牌医药零售公司快速发展药品网络销售,“重新划分网络销售处方药销售结构”。
网上销售处方药是有条件的
益丰药店董秘王付国表示,本轮意见稿在监管标准、权责要求方面提出了细致的要求,防止网络销售处方药在灰色地带游走。
意见书指出,药品网络销售者必须是药品上市许可所有者(以下简称所有者)或者药品经营公司,可以通过药品网络销售者自己设立的网站、网络客户端应用、第三方信息平台或者其他形式
与此前发表的意见征集稿相比,这次就业界关注的在线处方药问题规定了条件。 意见书指出, 药品零售公司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时,应当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方调剂审核,对采用的处方进行电子标记。 其中,向个人销售药品,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执业药师的数量必须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清晰地保留药品最小销售单元的销售记录,可追溯。
此外,具备在网上销售处方药条件的药品零售公司,可以向公众展示处方药的新闻。 其他药品零售公司不得通过互联网发布处方药销售新闻。
王付国认为,上述监管细节有助于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的大型药品销售者以及第三方信息平台迅速发展网络处方药品销售。
网上药品销售一致
证券时报e企业记者注意到,网上和网上药品销售的一致性成为这次意见书的规范性要点。
意见书指出,药品网络销售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方法和药品经营范围。 药品网络销售者为所有者,只能销售具有批准文号的药品。 未取得药品零售资格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制药化学品等在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
药品零售公司不得通过网络销售药品,以购买药品赠送药品、购买商品赠送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意见书要求药品网络销售者必须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公司的相关情况。 药品网络销售者为所有者的,还应当提交药品批准文号新闻的药品网络销售者为所有者或者药品批发公司的,应当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药品网络销售者为药品零售公司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示报告新闻。
利润丰厚的头部药品销售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还对日益庞大的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信息平台提出了监管要求。
意见对从事药品网络销售、药品网络交易的第三方信息平台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条件,遵守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依法诚信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第三方信息平台从事药品互联网销售、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的提供,应当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保障资料和数据的真实、完整和交易新闻的可追溯性。
王付国表示,上述意见稿如能落实,将为网络销售处方药市场带来良好的规范和净化,也有利于网络销售许可证资质(如网络医院)、新闻技术强、经营规范的药品销售猎头公司。
前湖南省药品流通领域协会秘书长黄修祥告诉证券时报e企业记者,网上销售处方药目前已有条件开放,“是一个大胆的突破”。
黄修祥预计上述意见稿将于2021年落地执行,“比预期更早,头部药品零售公司需要对此重新判断和认知。” 他认为,从社会角度来说,特别是对长处方慢性病患者来说,处方药的网络销售一旦开放,价格将变得透明,其用药价格可以明显降低。 (记者 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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