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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承诺“假一赔五”“假一赔十” 不实推广同属造假!”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17 16:18:02 浏览:

为了获得顾客的信任感,许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都会做出“假一损五”、“假一损十”甚至“假一损百”的承诺。 但是,纠纷发生时,客户和经营者经常就“假一赔偿x”的条款发生争论,小张遇到了这样的事。

小张在小李经营的网上店铺购买了水槽,之所以选择这个水槽是因为喜欢深度深、容量大,小李在商品页上加了“220mm深沟身”“再次更新深度”等广告语,表示“假一损五”。

收到后,张先生测量水槽,发现深度不足210毫米。 张先生认为水槽深度达不到李先生约定的220毫米,李先生必须履行“假一损五”的约定。 李先生认为,自己出售的水槽不是假货,水槽是不锈钢制品,存在的10mm误差是正常现象,不应该给张先生5倍的赔偿。 由于双方协商失败,张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假一赔偿五”的约定。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顾客权益保护法》第20条的规定,经营者向顾客提供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比较有效期限等新闻,应当真实、全面,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的推广。 根据张先生提交的证据,涉案水槽的销售页面上醒目地标示着“220mm深槽身”,被证明为其重要卖点,相当于承诺涉案水槽槽深220mm。 并且,李先生确定了在销售产品页面上表示“假一损五”的约定,是条件成立后被告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法院认为,李先生承诺“假一损五”中的“假”,不应解释为假货或假货,应包括推广的产品质量、性能、用途等与实际产品不符,足以实现客户购买目的的行为。

据此,北京网法院认定,张先生要求李先生赔偿5倍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并责令李先生赔偿5倍。

审判后指出,经营者在店铺上标注“假一损x”是单方面的承诺行为,买卖合同成立后,与合同的其他条款一起对经营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客户购买的商品是“假”商品,经营者必须履行对客户进行x倍赔偿的合同义务。

“伪一损x”的“伪”通常解释为“伪”,但法律并未确定“伪”的概念,如何定义“伪”,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阐明。

常见的“假货”类型是假货,指的是冒充正品以外的制造商销售的正品制造商销售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 另外,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即使是正品,夸大、不确切地推广、承诺直接影响顾客购买意愿、目的的商品质量、性能、用途、比较有效期限等新闻,除此之外,都是“假一损x”的“假”情况

法官提示,顾客购买商品时,必须尽量选择专柜、旗舰店等正规渠道购买。 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真实、全面地向顾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比较有效期限等方面的新闻。 其他,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广告、产品证书、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法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一致。 (记者 徐伟伦通讯员张连勇赵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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