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商业银行上海违法遭罚 两次未按规定报送监管报表”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1日 根据银保监局昨天发布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新闻公布表(沪银保监银罚决定字〔〕5号),已按规定向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企业(简称“南洋商业银行”)提交新闻科技现场监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银领域监督管理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上海银保监局决定向南商中国罚款十五万元。
根据南商官网消息,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企业来自香港,是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全资附属机构南洋商业银行全资拥有的内地外商独资商业银行。 企业于1982年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了第一家内地分行,为香港和内地顾客提供跨境金融服务,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家在内地经营的外资银行。 2007年12月4日,南商将在内地的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商业银行,成立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企业,总部设在上海。
南洋商业银行有限企业(简称“南洋商业银行”)于1949年12月14日由庄世平先生在香港设立,年成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机构。
根据中国信达官网消息,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信达”)的前身是中国信达资产管理企业,成立于1999年4月,是第一家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金融资产管理企业。 年6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年12月12日,中国信达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01359.hk ),成为第一家登陆国际资本市场的中国金融理财企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商业银行未按规定向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由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修改,逾期不修改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商业银行不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中国人民银行责令修改,逾期不修改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银领域金融机构未按规定提供报告、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领域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银领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银领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多次报告漏报、延误报告、错误报告银领监管统计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监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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