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证券绍兴营业部老总收警示函 为违规配资提供便利”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近日发布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显示,当事人倪伟英在担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胜利东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擅自违规为用户融资活动提供介绍或其他便利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13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浙江证券监督局采取依法对倪伟英出具警告函的监管措施,填写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文件,要求其于年5月29日前向浙江证券监督局提交书面报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咨询,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胜利东路证券营业部成立于1999年12月5日,孙艳为负责人。 方正股份有限企业(“方正证券”,601901.sh )成立于1994年10月26日,注册资本82.32亿元,年8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施华为法定代表人,截至年3月31日,为北大集团有限企业第一大股东,22.85亿股。
当事人倪伟英,女,本科学历,2004年3月24日起在方正证券正常从事证券业务执行岗位,目前注册状态已注销离职,离职注册日期为年5月28日。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和证券企业授权的范围内执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顾客办理开户、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资金存取、转账、查询等;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错误顾客的新闻,或者诱使顾客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承诺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赔偿客户证券买卖的利润或者证券买卖的损失;
(4)采取贬低同业竞争对手、进入同业竞争对手的营业场所说服顾客等不正当手段吸引顾客[1]
(五)泄露顾客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用户间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向用户提供非法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网络、信息媒介从事顾客招募和顾客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从事招揽顾客和为顾客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顾客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监督管理证券经纪人。 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因管理不善发生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的证券企业,采取了提高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核算比例和相关证券营业部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核算金额,依法限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并予以行政处罚
证券企业和证券经纪人失信行为新闻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新闻数据库系统。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企业工作人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证券企业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专家的数量必须适合企业的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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