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海洋农商行3宗违法遭罚75万 信贷资金违规入房市”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8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天发布的舟山监管分局行政处罚新闻公布表(舟银保监处罚决定字〔〕9号)显示,定海海洋农商银行(以下简称“定海海洋农商行”)未查询客户转嫁的抵押判断费。 发放信贷违约流入房地产市场的新贷款不慎重,发放贷款后迅速发放保险。
中国保监会舟山监督管理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其罚款人民币75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天眼查,定海海洋农商行全称“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企业”,成立于1994年11月23日,注册资本5亿元,严华忠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智尧为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利息和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兑现、不收款、盖发票、盖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给存款人或者其他顾客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况的,由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领域监督管理委员会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订立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法第七条的规定;
(四)委托第三方完成贷款调查所有事项的;
(五)超过贷款权限或者变相批准贷款的;
(六)授权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借款的;
(七)发现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发现或者发现但未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领域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领域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层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现场以外的监督管理或者现场检查;
(三)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告、报告等文件、资料;
(四)未按规定进行新闻公开;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免责声明:凤凰报业网凤凰分类目录网致力于打造中国专业的网站分类目录平台,本篇文章是在网络上转载的,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本站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