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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益丰大药房浦东一分店违法销售劣药 遭市场监管处罚”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25 08:54:02 浏览: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日(记者 马先震) 3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药品)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企业浦东新区羽山路支行销售劣药案件颁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监浦处〔〕152019013153号)。

经调查,自年12月10日至2019年11月7日,当事人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企业浦东新区羽山路支行在该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了山西xx药业有限企业生产的盐酸西替利嗪片(批号180701 ) 药品。 2019年9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抽查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药品的上海市浦东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单:抽查20191088 ),但该《检验报告》的结论为:“本产品经中国药典年版2部检验,并

据统计,去年12月10日,当事人总企业(即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企业)向该当事人配送了50箱上述药品。 年12月10日至2019年11月7日,该当事人销售上述药品时,该药品零售价为每箱8.8元,该药品商品价值为440元。 该当事人已销售21箱上述药品,销售收入184.8元,即违法所得184.8元。 当事人将剩下的19箱药品返还给该当事人的总企业,当事人的总企业将该药品集中返还给制造商解决。

以上事实已被《检验报告》、购销记录印刷品、咨询记录等证据所证实。 经上海市浦东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得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结论,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等药”。 的规定,上述药品遵循劣药论。

当事人销售劣质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质药”。 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质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商品价值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吊销药品批准说明书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当事人的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184.8元。

2、罚款(人民币) 880元整。

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企业浦东新区羽山路支行隶属于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企业旗下支行。 上海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企业由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益丰药店”,603939.sh )持有93%。 益丰药店前身是湖南益丰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企业。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0日在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 法定代表人高毅在企业经营范围内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物制剂、抗生素制剂等。 年9月5日,经工商局批准注册,整体变更为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月17日,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零售公司行政检查新闻通告(年1月)。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有173家行政检查公司,其中不合格4家、停业6家、期限整改4家、合格159家。 其中,具名的益丰药房有2家,分别为上海益丰兰博大药房(不合格)和上海益丰嘉恒大药房(期限整改)。

2月21日,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通报疫情防控期间第五起违法典型案例。 其中,例6上海益丰广泰大药房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件,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上海益丰广泰大药房时,现场有客户向执法人员反映,其1月27日在该药店购买的医用口罩内合格证生产日期为年2月16日。 调查显示,涉案口罩类当事人私下向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购买。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已经立案调查。 另外,进行了死刑执行联络工作,相关人员被公安部门逮捕,并采取了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药品包装应当按规定印制或者贴标签,并附证件。 标签或证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上市许可人及其地址、生产公司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比较有效期、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使用量、禁忌、副作用、观察事项 标签、证书复印件必须明确,生产日期、比较有效期等几个事项应有明显标记,便于识别。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证件,应当印制规定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没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的制剂许可证应当注明比较有效期,逾期重新审查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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