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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被诉侵犯扫码专利权 法院:未构成侵权”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5-02 21:30:02 浏览:

“扫码”已成为客户在网络生活中的习性。 由于认为采用的二维码侵犯了所属专利,北京两家企业以一张诉状将腾讯、财付通和凡客诚品告上法庭,索要100万元。 昨天,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微信支付服务不属于涉案专利保护范围,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早在去年11月,北京微卡时代的新闻技术有限企业(简称微卡时代企业)就从银河联动新闻技术(北京)有限企业(简称银河联动企业)获得了“收集和拆解多场二维码的系统与做法”的发明专利,卓望新闻

专利包括移动支付中的“扫描”二维码的收集、后台解码、识别字段、新闻匹配、最终识别等整个过程。

2019年10月11日,微卡时代企业、卓望企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企业、腾讯科技(深圳)有限企业、凡客诚品(北京)科技有限企业,认为微信支付侵犯专利权,3被告经济损失89万元合理。

腾讯方面,微信支付作为支付渠道,二维码是单一字段,而原告专利是“多字段二维码”,二维码中包含特定商户的新闻,微信支付的运营模式 微信支付采取完全不同的技术手段,实现完全不同的功能和效果,不构成同等侵权。

腾讯主张,二维码的采集、解码、识别都是现有技术,用专利人为分割赛场,不能说是对方独有的保护范围。 微信扫码子服务未采用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在其保护范围内。

凡客企业声称,与财付通企业签订了支付合同,但只购买了采用微信扫码的支付服务,是善意的采用者。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微信扫码支付在收集、识别等程序上与涉案专利部分相同,但分解、解密阶段的技术与涉案专利不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专利权人在技术特征不同的情况下,不属于保护范围的技术利用基本上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不能作为“两头受益”。

最终,法院认为微卡企业、卓望企业主张微码支付侵权专利的主张不成立,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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