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湖北一员工违法遭警示 为用户间融资提供便利”
根据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 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近日发布的关于郭丽萍发布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郭丽萍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601066.sh )北京北路证券营业部工作期间,用户之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13条第(6)款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25条第1款、第27条第1款的规定,湖北证监局对郭丽萍发出警告函。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调查,截至第三季度末,中信建设持股超过5%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分别为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持股35.11%、中央汇款投资有限责任企业持股31.21%、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企业持股10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企业授权的范围内执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为顾客开户、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转账;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虚假的客户新闻,或者强迫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承诺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赔偿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证券买卖的损失(四)贬低同行竞争对手, 采取进入同业竞争对手的营业场所说服顾客等非法手段引诱顾客 )泄露顾客的商业秘密或隐私(6)为用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其他便利 )向用户提供非法服务场所或交易设施 通过信息媒介从事招揽顾客和顾客服务等活动(八)委托他人从事招揽顾客和顾客服务等活动/h/](9 (九)损害顾客合法权益或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监督管理证券经纪人。 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因管理不善发生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的证券企业,采取了提高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核算比例和相关证券营业部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核算金额,依法限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并予以行政处罚 证券企业和证券经纪人失信行为新闻,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新闻数据库系统。
《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企业职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证券企业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专家的数量必须与企业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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