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索赔新规出台 “知假买假”不再获支持?”
国家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解决暂行办法》将于年1月1日起实施。 《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工作人员,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中比较职业投诉的规定尤为引人注目。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为生活费不需要购买、录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说明与被投诉人有顾客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有解释说职业索赔利润之门明年开始关闭。 另外评论说,这意味着“知假购假”的行为将不再支持。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客户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表示:“《暂行办法》的初衷是进一步明确客户投诉和举报行为,费回本源,充分激活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职业索赔人”
刘俊海表示,《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与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相比,有利于减轻基层部门的压力,但“知伪”的行为是否得到支持,取决于法院的态度。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认,在食品、药品行业,‘知道假冒伪劣’仍然受法律保护,可以诱惑‘职业投诉人’真正关心食品安全等问题。 另外,如何认定“不需要为生活费购买、录用或接受服务”,在实践中是困难的,还需要进一步确定。 ”。 刘俊海说。
中国法学会顾客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对《劳动日报》记者表示,监管部门应当关注投诉人是否为生活所需要,经营者是否存在损害顾客权益的问题。 如果经营者有损害顾客权益的问题,即使投诉人不是生活中必要的,监管部门也应该高度关注。 即使不受理投诉,也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立即采取调查解决等措施,依法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
职业索赔是否受到保护一直备受争议
记者观察到,关于职业投诉的争论一直存在,其核心问题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职业投诉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有人认为,“营利目的”的职业伪装造成了巨大的行政、司法资源浪费,经常被动地陷入正常维权,扭曲了《顾客权益保护法》立法初衷。
今年9月,在“职业投诉行为研讨会”上,一名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因“职业投诉人”不满市场监管部门的解决结果,在深圳对同一问题累计提起13起行政复议、26起行政诉讼,最后有160名执法、司法人员服务。 在杭州,“职业投诉人”在一年内提出职业投诉达4280件。
“有点‘职业投诉人’作为盯着商品瑕疵大量购买,伪造证据敲诈勒索商家,利用恶意投诉举报牟取自身利益的手段,明显偏离了立法意图和保护客户的初衷,反而无法处理真正的费用维权问题。”
但是,专家表示,虽然一点点的职业投诉有盈利的目的,但是在与经营者的比较中,也在促进经营者的规范经营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不得被法律排斥。
“职业索赔人”的日子不太好过
实际上,比较职业索赔的立法从3年前就开始了。 年11月,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审稿)》第二条确定,顾客为生活需要购买、采用或者服务商品,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但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于营利目的购买、聘用或者服务商品的,本条例不适用。
但是,由于该条例争议很大,至今尚未正式公布。 但是,对职业索赔人来说,近年来的日子确实不太好过。 一位职业投诉人坦言:“现在变得难做了,诉讼也变得难做了,正在考虑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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