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承德遭罚 个体同一账户5次提取1万美元现钞”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今天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承德市中心分局行政处罚新闻公布表(汇文冀承检讨字〔2019〕第3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存在行为个体耿某7日内从同一储蓄账户提取1万美元现金5次,属违法行为。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8条第(4)款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承德市中心分局对其作出警告,责令改正,并处罚金4万。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7条规定: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必须遵守本法的相关规定,不得通过分割等方法避免限额监管,不得采用虚假的商业文件或证件避免真实性管理。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关处以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二)未按规定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等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开具比较有效的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不真实;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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