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通知:车险 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改备案制”
记者了解到,银保监会日前向各财险企业、各银保监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企业产品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改革了现有财产保险企业的产品监管办法。
具体包括:调整产品审查备案范围,将车险、一年以上信用保险和担保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使用备案管理。 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车险、中央财政保险费配套型农业保险、融资性信用保险和担保保险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和监管,其他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和监管。
一位财险企业人士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将生产保险原标准化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确实符合实际,原产品过于标准,没有审批意义。 其他多为监管层面分工和产品备案上的规范化要求,这些对完善和提高生育保险监管体系是必要的。 ”。
调整产品备案范围实施产品分类监督管理和属地监督管理
根据原保监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企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43号)的规定,汽车保险、一年期以上的信用保险和担保保险产品须经银保监会批准。
在这次《征求意见稿》中,银保监会的人表示,在监管实践中,该管理方法存在标准化产品重复批准、效率不高、用风险明确产品监管点的方向不突出等问题。 对比上述问题,从进一步提高产品监管效率,加强产品监管比较有效性的角度,调整产品审查备案范围。
调整产品备案范围,汽车保险、一年以上信用保险和担保保险产品由批准改为备案,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使用备案管理。 并且,银保监会多次设管结合,兼顾大体上继续对备案产品加强监管。
《意见征稿》要求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
一是车险、中央财政保险费配套型农业保险、融资性信用保险和担保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三类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和监管二是其他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和监管三、银保监会负责市场情况变化和产品监管需要
《意见征集稿》进一步确定产品监管职责,银保监会负责产品监管政策、制度规章、事业计划制定、全国性产品非现场检测组织实施、三类产品备案和监管等。
银保监局负责实施和执行具体组织的产品监管规定,以及三类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具体包括执行产品属地监管职责,跟踪监测企业的产品情况,对有问题的产品及时采取措施退出市场。 以个人类产品和高风险产品为积分行业实施积分监管,维护保险客户的合法权益,防范潜在风险等。
总企业是产品备案申报主体
《意见征稿》确定了产品备案程序,首先产品备案申报主体是财产保险企业的总企业。
除三类产品外,经营范围超过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产品,由财产保险企业总企业向营业场所所在地银保监局备案。 只有某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用的产品,由财产保险企业总企业向产品采用地银保监局备案。
在产品的提交方法中,所有产品的备案资料都以电子化的方法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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