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览山支企业两宗违法4人遭处罚 提供虚假资料”
根据中国保监会宁夏监察局今天发布的行政处罚新闻公布表(宁银保监处罚决定字〔2019〕10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宁夏分企业(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宁夏分企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银川市一览山分企业(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一览山分企业”)
一、人保财险览山支企业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变更营业场所。
二、人保财险阅览山支企业提供虚假资料。
数据显示,人保财险览山枝企业是人保财险宁夏分企业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一百七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宁夏银保监局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人保财险阅览山支企业处以罚款15万元,对人保财险宁夏分企业处以罚款2万元。
对时任人保财险览山分公司负责人陈永杰处以警告并罚6万元,对时任人保财险览山分公司负责人李贽处以警告并罚5万元,对时任人保财险宁夏分公司副总经理谢湘宁处以警告并罚2万元,对时任人保财险宁夏分企业人事部梁明裕处以警告并罚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保险企业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限制其业务范围,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制作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报告、文件、资料。 (二)拒绝或者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规定采用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保险企业、保险资产管理企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本机构给予处罚外,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一万元。 情节严重的,取消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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