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外教人员应当具备关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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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5-20 10: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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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外教与学生们交流。 吴妤摄
据新网8月30日电 教育部网站报道,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的通知,自印制之日起实施。 通知指出,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聘用的外籍教育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信用记录,具有符合语言教育优势的相关国际语言教育资格认证,并取得相应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通知指出,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以下称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依法取得公司法人资格,从事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活动的外商投资公司,其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任职规定。
通知指出,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要自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反复确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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