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劣药”?我国将确定界定药品违法行为”
濮阳信息港北京8月22日电(记者赵文君、屈婷)现行法律对假药、劣药的范围规定较广,不便于精确处罚。 22日,提交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药品管理法修正案,确定假药、劣药的范围。
专家表示,科学界定假药、劣药,实施科学监督管理是法律修订的重要议题,与药品生产经营公司的利益和领域声誉有重大关系。
修订案二次审议稿对原“假药论处”、“劣药论处”情况下中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采用的药品,未经批准未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未经批准销售的药品,未经批准生产的原料药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华琳表示,通过界定和明确假药、劣药概念,使假药、劣药概念更符合事物本质,更容易认定,符合执法实践,有助于更好地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的行为。 另外,二次审议稿更加系统化,毫无遗漏地对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形成了严密的监管互联网。
修正案二次审议稿提出,未批准进口少量在国外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 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者不延误治疗的,可以免除处罚。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研究会会长唐民皓表示,修订案的二次审议稿将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情况从药品质量的伪劣中分离出来,并单独列举表述,有助于监管执法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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