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市农信联社原理事长受贿216万元 被判刑3年”
日前,裁判文书网发布了武安市农信联社原理事长王某合的一审判决书。
判决书称,王某合被告,男,1954年12月出生,大学本科,原武安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 国家以外的工作人员因涉嫌受贿罪,于去年12月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3月,赵某取得唐山市滦县九百户镇张庄铁矿的开发权。 2001年6月经武安市信用联社主任王某合、武安市信用联社营业室主任协助筹资3000万元,为赵某注册成立河北樱花矿业有限企业。
2004年2月,河北樱花矿业企业生产盈利后,王某合实际未出资的,提供资金支持,要求河北樱花矿业企业股份。 以妻子苏某的名义持有河北樱矿业企业9%的干股(价值270万元),2004年2月26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05年2月变更股东登记。 从2004年到2004年,王某合、苏某夫妇从樱花矿业企业实际领取股息216万元。
公诉机关责令逃亡者登记表、逮捕说明、便利武安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会理事长职务,索取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认为其行为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王某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非法收缴的河北樱花矿业有限企业9%的股份被拍卖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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