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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鹏股份原副董事长汤于遭罚70万 违反法律规定套现已发行股份”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5-25 02:18:02 浏览:

中国小康网9月17日获悉,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天发布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2019〕8号 ),当事人汤有以下违法事实:

于是汤是持有上市公司山东丽鹏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丽鹏股份”,002374.sz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4日,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按大宗交易方法分成14份,累计卖出“丽鹏股份”4645万股,占“丽鹏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29%。 汤在2019年1月4日销售290万股的过程中,累计销售比例达到“丽鹏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未停止销售“丽鹏股份”,违反法律规定的交易金额为719.83万元。

当事人汤在超比例减持新闻中披露违法行为和限制转让期内减持“丽鹏股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和第204条所述的行为。 鉴于汤在违法出售“丽鹏股份”的3天内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法减轻了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04条和《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决定调羹,给予调羹警告。 汤因超比例减持新闻披露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汤因限制转让期内减持行为罚款50万元。 共计罚款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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