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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环保要求更高 机动车存环保缺陷将召回”

文章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5-27 00:15:01 浏览:

本报讯(记者 陈雪柠)汽车存在环境保护缺陷,生产者必须主动召回。 昨日,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汽车环保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汽车环保召回制度将细化完善。 意见征稿提出,生产者知道其生产、进口的汽车存在环境保护缺陷的,应当主动召回。 拒绝召回的,由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责令召回。

建立汽车环保召回制度,是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也是环境保护的实用措施。

意见征集稿称,环境保护缺陷是指因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同一批次、型号或分类(系列)的汽车产品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要求的,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

生产、进口公司(统称生产者)是汽车环保召回的主体。

意见征集稿对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汽车新闻管理制度提出确定要求。 生产者应当建立汽车新闻上溯及管理制度,记录和保存汽车设计、制造、环境保护检验等方面的新闻记录以及汽车首次销售的车主新闻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销售、租赁、修理汽车的经营者应当记录和保存汽车的型号、规格、车辆识别号码、数量、流向、购买者的新闻、租赁、修理等新闻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意见征集稿规定,生产者实施环境保护召回时,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自确认存在环境保护缺陷之日或被责令召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备案。 生产者应当向经营者通报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并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召回相关情况,并在30个工作日内以挂号邮寄等比较有效的方式通知业主。

对实施环保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改或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环保缺陷。 对未消除环保缺陷的汽车,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销售或交付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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