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内部控制不完整 私募子企业规范经营风控管理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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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5-29 13: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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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小康网信7月19日综合报道,中国证监会网站昨天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2019〕74号)显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东兴证券”,601198.sh )私募股权企业东兴资本投资管理
上述问题反映了东兴证券内部控制不完善,子公司规范经营合规风险管理存在缺失。 根据《证券企业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北京监管局自东兴证券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责令修改,完善内控流程,加强子企业合规管理,2019年6月30日至年6月30日止,每六个月修改一次内科
《证券企业私募基金基金子企业管理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本规范公布之日起12个月内,证券企业及其私募基金子企业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实施前证券企业设立的规范直接投资业务的子企业以自有资金直接进行股票投资,或者设立的设立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追加业务。 库存业务可以持续到项目期限,过期前不得放开订货或追加资金,不得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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