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风科技财务企业违法遭惩罚 未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昨天发布的行政处罚新闻公示表((乌银)处罚字〔2019〕第1号),新疆金风科技集团财务有限企业(以下简称“金风科技集团财务企业”)未按规定比例提交存款准备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 2004..302号)第四条第一款和《关于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银发〔〕297号)的规定,乌鲁木齐中心
金风科技集团财务企业是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金风科技”、股票代码02208.hk )的全资企业。 此前,据金风科技发布消息,年4月16日,金风科技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设新疆金风科技集团财务有限企业的批复》(银保监复[]23日),金风科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金风科学
年11月8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以及开发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筹备了4年的金风科技集团财务企业正式宣告成立,这也是新疆第一家具有法人地位的财务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和统计报告(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存入存款准备金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 2004 )第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最高限额、期限和用途。
1 .对申请使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实际提出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的余额。
2、金融机构手动使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最长时间为6个月,可以根据情况延期一次,延期期不得超过原动使用期。
3 .金融机构批准的手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只用于兑付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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