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防总表示 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对防汛抗旱从业负总责”
本网北京7月8日电(记者 杜燕飞)近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印发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以下简称《业务职责》)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对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负有总责任。 规定,因工作过失或者处理过失造成重大灾害后果的,追究指导责任,情节严重依法解决。
我国法规规定,防洪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根据新时期防汛抗旱工作的要求,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修订了2003年印制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责任》,以补充完整的相关条款,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
《业务职责》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组织和推进本行政区域防洪抗旱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贯彻工作。 根据规章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灾减灾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抗旱规划等,动员社会力量,筹集资金,加快防洪、抗旱、台风防治工程体系建设,保持工程体系良好状态。
《业务职责》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健全本行政区域防洪抗旱组织的指挥体系,确定承担防洪抗旱工作职责的机构和人员,保障必要的业务条件和业务经费。 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防洪、旱灾、台风灾害等方案预案,以及应对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水旱次生灾害的方案预案。 组织行洪区、滞洪区、蓄水洪区的工程和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要建立和指导台风、山洪灾害多发区县级以下基层政府以及村组和社区建立综合防灾减灾网格体系,落实群测群减灾防范措施,健全转移避险地区包干责任体系,保障监测预警平台运行维护经费,全力避免人员伤亡。
《业务职责》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根据本地区的汛期情况、旱情、台风优势,提前部署防洪抗旱工作,组织防汛抗旱检查,使各级各部门全面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和措施,、 加强水情抗旱监测预警能力和防汛抗旱应急能力建设,根据汛情快速发展和预测,督促组织参加当地有关部门、单位、团体、干部等工程巡逻的防守、救援、后勤保障等防汛行动。 根据旱情迅速发展和预测,组织指挥当地取水、输水、调水、水运、打井、人工增雨等减灾行动。 根据台风的快速发展和预测,组织在当地指挥船只回港避风,海上作业人员上岸,危险区人员逃生等防风减灾和二次灾害防范工作,做好无动力船只、沿海及海岛交通设施、景点等安全管理工作。 洪水、干旱和台风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各方面力量迅速开展救援,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确保社会稳定。 并要推进教育事业,增强水灾忧患和风险意识,调动干部群众参与防洪抗旱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应对社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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