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项目调整 房屋受赠收入需按“偶然所得”缴税”
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取得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公告》,公告称,全部房屋所有权人无偿赠与他人房屋取得的赠与收入,并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公告发布了许多属于“偶然所得”的纳税几个事项,除房屋赠与外,备受外界关注的网络红包问题也包含在“偶然所得”中。
房屋赠与所得按“偶然所得”纳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赠与人根据无偿从房屋获得的赠与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三种情况,不向当事人双方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5月发布的《财税[2009]78号》《关于个人无偿赠与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全部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赠与人无偿从房屋获得的赠与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明确征税,
偶然收入适用税率为20。
获得网络红包需要用“偶然”的收入纳税
另外,这次还对一直以来备受瞩目的公司分发网络红包如何纳税制定了规范。 公告称,公司在业务推广、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公司以外的个人赠送礼物(包括网络红包),公司在年会、座谈会、庆祝会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公司以外的个人赠送礼物,由个人获得的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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