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城镇养老用地保障新规征求意见”
编制城市国土空之间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严格按照城市人均用地0.1平方米以上的标准,规划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最近,自然资源部起草了《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促进养老服务快速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意见征集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7月6日。
养老设施用地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康复护理、管理照顾、医疗卫生等服务,被销售的房屋和场所设施占用的土地,包括养老院、疗养院、养老院、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白天护理中心等
《意见》提出,城镇人均用地必须严格按照0.1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分区域规划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不符合规定最低标准的,不得通过国土空之间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审查。 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不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为了比较有效地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供给,《意见》确定,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给规划时,应当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诉求。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 依法保障公务、民办、境外资本投资建设非营利养老服务项目,并通过规划方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
另外,《意见》鼓励中心城区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采存量房屋不改变用地主体,5年内可以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采取过渡期政策。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严格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允许充分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设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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