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证券收证监会警示函 债券交易业务存3宗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日 证监会网站近日发布决定,将采取措施对华宝证券有限责任企业发出警告函。 经调查,华宝证券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华宝证券”)开展债券交易业务有三种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依照《证券企业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采取发布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华宝证券违法违规的具体行为分别为:一是债券自营业务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岗位混合操作;二是系统功能不完善,物料管理业务部分交易使用纸质审批,及时查明系统内交易类型留存错误、交易要素不一致、数据重复等进行处置 三是合规部门对债券交易询价记录中的敏感新闻没有比较有效的监控。
华宝证券的上述行为包括《证券企业监督管理条例》第27条、《证券企业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3条、《证券企业内部控制指引》第50条、《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保监会《规范债市参与者债券交易的通知》(银发〔〕
据天眼查报报道,华宝证券第一大股东为华宝投资有限企业,持股比例为83.07%; 第二大股东是华宝信托有限责任企业,持股比例为16.93%。
《证券企业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发布警告书、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督谈话等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可以采取发布警告书、命令参加培训、修改命令、谈话监督管理、认定为不当人选等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况时,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企业监管条例》第七十条行政
《证券企业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企业应当遵循审慎经营的大致情况,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
证券企业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共同经营管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分支机构、委托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企业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应当涵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阶层的子企业和全体员工应当串通决定、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证券企业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条:证券企业自营业务的研究策划、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交易记录、资金清算和风险监控等功能必须相对分离。 重要投资需要详细的研究报告、风险判断和决策记录。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市参与人债券交易的通知〉(银发〔〕302号)第二条:参与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下统称各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一)参与者应根据所从事债券交易业务的性质、规模、多样性和复杂性,建立串通全环节,建立覆盖全业务的内控体系,通过新闻技术手段,仔细设置规模、授信、杠杆率、价格偏差等指标,在债券交易业务的全过程中留下痕迹。
(二)参加者将自营、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等各类前台业务相互隔离,建立资产、人员、系统、制度等方面比较有效的防火墙,并以人员依托、业务承包等承包方式开展业务或以其他形式进行管理
(三)参与人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清算结算、财务核算等后台业务部门要全面了解前台部门的债券交易情况,加强对债券交易的合规审查和风险控制。
(四)前中厨房等业务岗位的设置相互分离,且由具有相应执行能力的人员专门负责,不得兼任或混合操作岗位。
(五)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严格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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