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银行违法遭罚50万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天发布的贵州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新闻公布表(贵银保监处罚决定字〔〕4号)显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银行”,601997.sh )向相关人员无担保贷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贵阳银行成立于1997年4月9日,注册资本32.18亿元,年8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法定代表人为张正海,至年3月31日,贵阳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企业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69亿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公司的;
(二)未经批准的个别、合并或者违反规定不批准变更事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使用其他非法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的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投资非自用房地产或者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司的;
(八)向相关人员发放无担保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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