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银行咸宁分行违法遭罚10万元 违规向公司转嫁费用”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8日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发布的咸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新闻公布表(咸银保监处罚决定字〔〕2号)显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湖北银行”)咸宁分行违规转嫁公司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咸宁监管分局对该分行处以10万元罚款。
据天眼查,湖北银行于年2月25日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68.50亿元。 企业第一大股东是湖北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企业,持股比例为22.50%; 第二大股东是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企业,持股比例为22.33%。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利息和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迟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兑现、不收款、加盖发票、退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取个人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存款人或者其他 有前款规定情况的,由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是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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