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诺尔IPO违规收证监会警示函 申万宏源保荐遇波折”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7日 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决定,要求海诺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诺”)采取监管措施。 在海尔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项目运营管理相关技术服务费会计解决不规范、未如实披露受限货币资金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所述的行为。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采取对海诺发行警告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海诺招股书的记载,海诺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发行量不超过365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的比例不低于25%,拟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分别为“成都邓双环保电厂项目”、“随州垃圾” 推荐机构为申万宏源证券。
相关法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符合公司会计准则和相关情况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可公开反映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存意见的审计报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比较有效,合理保证企业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注册会计师可以发行无保存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行人、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编制或者发行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变更招股证书或者其他提交文件的,拒绝回答中国证监会提出的相关问题的; 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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