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晶新微电子违法遭罚 撰改合同金额办理贸易付汇”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扬汇检查处罚〔〕1号)显示,扬州晶新微电子有限企业存在编辑合同金额进行外贸汇款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国家外汇管理局扬州市中心分局责令企业改正,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官网显示,扬州晶新微电子有限企业是中日合资专业从事半导体器件芯片生产的公司,企业成立于1998年底,位于扬州市经济开发区内鸿大路29日,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注册资本2963万美元,占地约51000平方米
扬州晶新微电子有限企业专业从事半导体分立器件芯片的开发、设计、制造和销售,承接双极集成电路芯片的代工业务。 企业的主要产品有小信号晶体管芯片、大功率晶体管芯片、开关晶体管芯片、达林顿晶体管芯片、开关二极管芯片、肖特基二极管芯片、齐纳二极管芯片、高频晶体管芯片
中国经济网记者天眼查显示,扬州晶新微电子有限企业第一大股东为日本国际电子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79.53%; 第二大股东扬州工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企业占14.30%; 第三大股东扬州市扬子江投资快速发展集团有限责任企业持股6.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处以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二)未按规定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等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开具比较有效的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不真实;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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