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润康药业生产销售不合格84消毒液 拟被罚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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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4-30 04: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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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第五批典型案例”。 其中,甘肃润康药业有限企业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拟被没收违法所得4050元,罚款28100元。
公告称,2月10日,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比抽检发现的甘肃润康药业有限企业生产的84消毒液不符合国家标准( qb/grk028-)的情况,对甘肃润康药业有限企业进行了检查。 经调查,该企业采购30吨氯酸钠进行配制生产和罐装,生产2000kg公斤不达标的84消毒液,商品价值14050元。
公告称,甘肃润康药业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4050元,罚款28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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