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田中国被罚8700余万 雷克萨斯汽车销售价钱存垄断行为”
12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发布了丰田(中国)投资有限企业(以下称“丰田中国”)垄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由于雷克萨斯企业品牌汽车销售存在价格垄断行为,丰田中国被罚款8761.3万元,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市监狱反垄断案〔2019〕1号复印件,元江苏省物价局经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自年12月起丰田(中国)对雷克萨斯企业品牌的汽车销售实行价格垄断。
2019年12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丰田中国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商品最低价的行为,属于与交易对方“固定向第三方转卖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方转卖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
根据处罚决定书第三条《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年6月至年2月,雷克萨斯地区销售经理召开经销商会议、巡店、微信通知等办法,通知江苏省内经销商在网络平台(汽车之家、易车网)实现雷克萨斯自动
截止到2003年3月,雷克萨斯区域销售经理通过区域合作会、微信通知等方法,将雷克萨斯es200、es300h、nx200、ct200、rx450、nx300、lx570、ls系列等积分车的最低转卖价限制为经销商。
例如,雷克萨斯rx450的最大折扣不得超过建议零售价的6%。 es200精英最低开票价为273000元,es300h舒适型轿车最低开票价为353000元,nx200前锋型最低开票价为288000元,nx300、lx570、ls系列均在新上市时,
上述行为涉及无锡、苏州、常州等雷克萨斯经销商。
根据处罚决定书,雷克萨斯实施了限定经销商网络报价和部分车型所有车型转卖价格的协议。
第一种行为是: (一)当事人将统一互联网报价作为地区管理者的考核指标。 (2)从年开始委托经销商进入当事人的销售管理系统,检查组织专家入驻的发票,超过限价要求的,经销商应当证明原因。 (3)对于低价销售的经销商,当事人地区的销售经理通知,将通过协调会、微信群、电话的方法削减下月的相关车辆调配。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量经销商转卖商品的最低价格行为,与交易对方签订实施“限定向第三方转卖商品的固定价格”、“限定向第三方转卖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丰田中国凭借自身的特点地位和严格的管理措施,对经销商进行的统一互联网报价和某些车型整车转售价格的限定,这种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客户利益。
此外,这种行为还限制了经销商之间的价格战,剥夺了经销商的自主定价权,使得资源无法合理配置,侵害了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还指出,汽车企业品牌销售行业随着类似行为累积效应的增加,明显削弱各汽车企业品牌之间的竞争,最终破坏汽车市场的竞争秩序。 最后,是损害客户的利益。 当事人的行为不能使顾客享受充分的竞争带来的利益,使顾客接受非竞争的价格,承担更高的购买价格,失去自由选择权,损害顾客的合法利益。
处罚决定书指出,综合丰田中国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承认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存在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并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丰田中国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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