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违法遭责令改正 结售汇报表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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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5-04 01: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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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字〔2019〕09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结算报告有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对机关处以警告、罚款5万元,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处以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二)未按规定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等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开具比较有效的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不真实;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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